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654號
債 權 人 傑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湘麟
代 理 人 徐立信
律師
代 理 人 李德豪律師
債 務 人 吳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票款,及自提示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佰玖拾玖萬玖仟捌佰玖拾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