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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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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789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893號 債 權 人 誌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弘韶 債 務 人 平哲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ꆼ佰肆拾萬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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