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788號
債 權 人 遠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光遠
債 務 人 虹暉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雲
債 務 人 陳金發
一、債務人虹暉照明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ꆼ
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陳金發應向債權人給付ꆼ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兩項債務人如其中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於其給
付之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