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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947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473號 債 權 人 垣誌有限公司(更名前:紘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宗 債 務 人 潤泰台北新大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家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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