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646號
債 權 人 開瑞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秀玲
債 務 人 張世温
債 務 人 張皓祥
債 務 人 張勝傑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柒仟叁
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