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419號
債 權 人 鴻運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吳麗娜
債 務 人 江麗鈴
債 務 人 廣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麗鈴
一、債務人江麗鈴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萬捌仟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廣佶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肆萬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