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192號
債 權 人 聯億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盟盛
代 理 人 何元超
債 務 人 有翔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羅浥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零叁拾貳元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