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763號
債 權 人 升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連素株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陳正郎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本件
買賣契約當
事人為升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日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債
務人陳正郎
非契約當事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 年11
月27日通知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購貨者為日健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與陳正郎個人為不同之
法律主體,為何向陳正郎
請求?請說明法律上原因」。債權人已於103 年12月1 日收
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雖債權人於103 年12月11
日具狀陳稱,因日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申請停業,故向負
責人陳正郎先生提出
求償等語,然債務人陳正郎既非買賣契
約當事人,債權人無由對之主張給付價金
請求權,本件聲請
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