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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37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763號 債 權 人 升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素株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正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買賣契約當 事人為升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日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債 務人陳正郎非契約當事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 年11 月27日通知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購貨者為日健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與陳正郎個人為不同之法律主體,為何向陳正郎 請求?請說明法律上原因」。債權人已於103 年12月1 日收 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於103 年12月11 日具狀陳稱,因日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申請停業,故向負 責人陳正郎先生提出求償等語,然債務人陳正郎既非買賣契 約當事人,債權人無由對之主張給付價金請求權,本件聲請 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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