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804號
債 權 人 彥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鐶穎
債 務 人 訊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松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叁萬肆仟伍
佰柒拾柒元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
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