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5397號
債 權 人 昊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世龍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新武機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前段復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新武機械貿
易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區○○○路○ 段 ○○○
號,
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
1 份在卷
足稽,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
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