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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605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053號 債 權 人 國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鐔 債 務 人 諱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祝 法定代理人 黃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壹萬貳仟捌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柒拾捌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玖萬伍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柒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佰叁拾柒萬零伍佰柒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壹萬叁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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