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053號
債 權 人 國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崑鐔
債 務 人 諱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祝
法定代理人 黃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壹萬貳仟捌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柒拾捌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玖萬伍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柒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佰叁拾柒萬零伍佰柒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壹萬叁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