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91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海豐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宗玄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壹拾叁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海豐資融有限公司向
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累積
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
迄今尚有電信費9413元,專案補償款0元,共計新臺幣9413
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
發
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