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6979號
債 權 人 昱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煜智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超揚數位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
法定代理人、
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
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超揚數位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
超揚數位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已於103 年12月29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
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