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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69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6979號 債 權 人 昱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煜智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超揚數位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超揚數位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 超揚數位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已於103 年12月29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 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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