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010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昕紘
債 務 人 中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勝宏
債 務 人 清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定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玖仟壹
佰柒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