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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749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496號 債 權 人 嘉益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冠霖 債 務 人 坤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坤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壹仟捌   佰零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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