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186號
債 權 人 光國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立彥
法定代理人 吳黃棋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立德鍍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務人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起至返還場地之日止,
應
按月於每月末日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及各
該月應給付之金額自次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之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就未到期之債務不得
預先請求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