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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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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556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560號 債 權 人 典佑商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祥 債 務 人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文曦 (清算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陸佰柒拾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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