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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71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11號 債 權 人 北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松 債 務 人 泳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捌仟貳佰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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