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97號
債 權 人 欐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武鏻
債 務 人 永興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永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肆萬陸仟零伍
拾肆元,及其中壹佰陸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
肆拾肆萬陸仟伍佰零肆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