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030號
債 權 人 成琨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振芳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范寶嘉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就之債務人范寶嘉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范寶嘉
非
發票人,非
本案之債務人。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
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