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博宇速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建博
相 對 人 捷威航空貨運
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啓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叁佰柒拾柒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