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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更字第 1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博宇速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建博 相 對 人 捷威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啓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叁佰柒拾柒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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