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202號
聲 請 人 三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憲博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件之附表
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件之附表於主文第
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俟申報權利之
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
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
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