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秋美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第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
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
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
期間內以
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
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
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
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債條
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查
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71號
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此有
前揭裁定乙份附卷
可稽(見卷
第7頁)。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見卷第133
頁),其條件為每一個月為一期,分72期共六年,其中第1-
71期每期支付新台幣(以下同)10,619元(原定每期清償金
額9,342元加上前71期分期保單解約金1,277元),第72期清
償10,668元(原定每期清償金額9,342元加上第72期分期保
單解約金1,326元),並於每年3月增加還款9,000元,總清
償金額共計818,617元,清償成數為38.6115%(無擔保及無
優先債權總額2,120,136元)。本院於103年7月13以新北院
清103司執消債更水消字第22號函請各債權人於文到後10日
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前開更生方案,其中債權人萬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而債權人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騰泰投資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
視為同意更生方案,則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數已逾半數(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數共
3位,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計2位),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
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為2,103,632元,業逾全部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2,120,136元之半數(99.22%),準此
,本件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
條第2項規定業經通過書面可決,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
方案,此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
陳
報狀等在卷
足憑。
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億昇電子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平均24
,189元,102年領有年終獎金13,799元,此有101年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薪
資匯款資料
附卷可稽(見卷第52-54、77-78、116-124頁)
,並與億昇電子有限公司函復本院查詢債務人最近半年薪資
獎金發放資料大致相符(見卷第103-104頁)。另有保單解
約金91,993元,有卷附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5
月23日103南壽保單字第C0955號函
可佐(見卷第93-94頁)
,
惟債務人已將保單解約金全數均攤入72期為清償金額(計
算式:1,277×71+1,326=91,993)。
觀諸債務人提出之更
生方案,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4,847元,所餘9,342
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第1-71期除每年3月外每期清償10,61
9元(9,342+1,277),並於每年3月提列部分年終獎金增加
還款為19,619元(10,619+9,000),第72期清償10,668元(
9,342+1,326),應屬可行。
四、
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
核屬公允、
適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
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爰
裁定如主文。
五、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陳秋美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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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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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18,617元 │
│2.總清償比例:38.6115%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0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 │
│,第1-71期(除每年3月外)每期清償10,619元,每年3月當期清償19,619元,第72期清償│
│10,668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
│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
參照)惟債 │
│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71期每期│每年3月當 │第72分配│
│ │ │ │ │分配金額(除│期分配金額│金額 │
│ │ │ │ │每年3月外) │ │ │
├──┼──────┼─────┼─────┼──────┼─────┼────┤
│ 1 │大眾商業銀行│18,457 │7,127 │92 │171 │9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萬泰商業銀行│16,504 │6,372 │83 │153 │8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騰泰投資有限│2,085,175 │805,118 │10,444 │19,295 │10492 │
│ │公司 │ │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 │
│ 若各期受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1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
│ 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
│ 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
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
│ 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
│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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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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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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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