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王乃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 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26號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已提 出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查,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101 年及102年度)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1,390,701元, 尚不足必要生活費用之支出,是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受償 總額450,600元,再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金共約61,323 元外並無任何財產,此有財產歸屬清單在卷可參,且債務人 願將解約金分期每期增加還款800元表達誠意,則無擔保及 無優先債權人受償總額不致過低。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 生方案,經本院衡諸下列情事,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 清償: (一)經查,債務人現任職於辰葳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觀諸 債務人於訊問中所提出之薪資單,103年度2月至7月之 薪資單金額包括伙食、手機津貼,職務加給及全勤獎 金共37,000元,僅有生日時有生日禮金1,000元及達成 專案目標時每3個月有專案獎金2,000元,然生日禮金 每年一次,專案獎金並非固定,而前二年年終獎金分 別為70,000元及80,000元,故債務人預估年終獎金為 75,000元,並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薪資收入 約37,000元作為還款標準,應堪採信。 (二)次查,債務人與前配偶共同扶養3名子女(83、85及90 年生),長女及次女目前就讀大學三年級及一年級, 雖長女已成年,然於大學畢業前尚無工作能力,仍須 由債務人提供住宿等費用,實認合理,長子就讀國中 一年級,然有過動等情緒管理問題需要定期回診,扶 養費用較高,此有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查 。而債務人主張其前配偶沒有固定連絡,3名子女分別 領有低收入戶補助5,900元、5,900元及2,600元,若以 新北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439元核之,債 務人之子女扣除低收入戶補助後之生活費用由父母平 均分擔,認債務人每月對其3名子女所支出之扶養費分 別為3,000元、3,000元及6,000元計之,堪認合理。 又債務人之母親名下並無財產,扶養義務人僅債務人 及其弟弟2人,而其母親患有髖骨退化性關節炎,去年 才接受髖關節置入手術,須定期復健,此有新光醫院 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在卷可佐,而其弟弟並無固定 收入又須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亦有其弟弟之財稅證 明及訊問筆錄在卷可參,故債務人每月對其母親所支 出之7,500元扶養費用,亦屬合理。 (三)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中每月預估收入為37,000元,扣 除每月清償金額2,675元(含保險解約金增加還款800元 )、扶養費用共19,500元及勞保費725元後,僅餘 14,100元可供每月生活之用,本院考量債務人之工作 內容須至各印刷廠檢驗成品,故油資及電話費較高, 況債務人所陳報之電話費用為1,300元但公司於薪資內 容中已列計手機津貼1,000元,而債務人本身患有子宮 肌腺瘤及巧克力囊腫,需長期回診追蹤,此有訊問筆 錄及台北醫學大學之婦產科診療收據在卷可證,本院 認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依目前社會現狀,僅得 過著節省之生活,而債務人之年終獎金預估為75,000 元,但日常生活總會有臨時性、額外之支出,況年終 獎金非屬固定收入須以當年度公司營運情形而定,且 債務人將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 務,故債務人願每年3月提出35,000元表達誠意,足見 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並願節約用度以提高還款金 額,堪認合理。復因債務人之長女將於2年後畢業,然 長女畢業後雖可減少扶養費之支出,然債務人主張以 其自身收入加上次女及長子未必能通過低收入戶之標 準而可繼續領取低收入戶之補助,將會提高其次女及 長子之扶養費用,應屬合理,但債務人仍願於更生方 案第25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3,675元表達誠意,本院認 債務人之債務多屬保證債務及繼承債務,又有年邁母 親及幼子須扶養,認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已屬合理 。 (四)再查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 務人還款成數過低、扶養費用應以扶養親屬免稅額作 為計算基準等語為由,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 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 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清 償成數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至「扶養親屬免 稅額」係屬納稅義務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其 金額由財政部於每年度開始前,依規定計算後公告之 (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規定參照),以作為年度綜合 所得稅結算申報之依據;而「最低生活費」,係由中 央、直轄市之主管機關(社政)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 公佈當地區最近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 十定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定參照),可知政 府訂定之最低生活費標準應屬維持個人基本生活之最 低需求,扶養親屬免稅額係屬租稅優惠之性質,有其 賦稅政策之考量,兩者不可相提並論。故以新北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作為計算債務人負擔子女扶養費用 之標準,較符合社會實情,債權人認此部分應以扶養 親屬免稅額為計算基準,進而主張債務人每期還款之 金額應可提高,應非可採。 三、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 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 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 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 ,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 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 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甲○○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7點)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50,600元。 2.總清償比例:10.207﹪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為1期,共清償6年72期,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2,675元,第 25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3,675元並於每年3月增加還款35,000元 。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前,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 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 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 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參照) 4.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 ,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 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 ,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7.更生方案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89,240元 第1期至第24期還款金額:54元 第25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74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金額:707元 二、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090,812元 第1期至第24期還款金額:1,873元 第25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2,573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金額:24,505元 三、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025,665元 第1期至第24期還款金額:622元 第25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854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金額:8,132元 四、債權人:辰葳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75,000元 第1期至第24期還款金額:45元 第25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63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金額:595元 五、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9,995元 第1期至第24期還款金額:36元 第25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50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金額:476元 六、債權人:勞工保險局 債權金額:73,738元 第1期至第24期還款金額:45元 第25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61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金額:585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