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28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861號 聲 請 人 陳寶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碩達企業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3 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3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碩達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4 日通知命聲請人 於10日內補正本票原本(台北地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20859 號於民國103 年1 月22日已發還本票原本3 件),聲請人已 於103 年6 月1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 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