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861號
聲 請 人 陳寶涵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碩達企業有限公司裁定就
本票准許
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3 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3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碩達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4 日通知命聲請人
於10日內補
正本票原本(台北地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20859
號於民國103 年1 月22日已發還本票原本3 件),聲請人已
於103 年6 月1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
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