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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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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5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364號 聲 請 人 誌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弘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世尊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3 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3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世尊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 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 正債務人陳世尊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已於103 年10月17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 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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