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364號
聲 請 人 誌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弘韶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陳世尊裁定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3 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3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世尊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
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
正
債務人陳世尊之最新
戶籍謄本,聲請人已於103 年10月17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應駁回其
聲請。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