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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簡聲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簡聲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彩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股東換取新股,惟尚有股 東未能依照聲請人公司郵寄通知及登報公告換取新股,致換 取新股意思表示未能有效通知未換取新股股東,為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12月9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對相對人蘇義雄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6 樓)、陳美琪(住 新北市○○區○○街○ ○○ 號3 樓)、林榮珍(住新北市○ ○區○○街○○號)戶籍地址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聲請 人已於民國103 年12月1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迄未補正,難謂其有「非因自己之過失」而不知相對人 之住居所,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 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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