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名麒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玉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
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中關於「名麟針織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名麒針織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