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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10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催告行使權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名麒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 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中關於「名麟針織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名麒針織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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