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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億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山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債權人蔡易軒、蔡易明、蔡欣純 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1月9日收悉本院98年 度執全字第3號假扣押執行命令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 該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 語。 二、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 ,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 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97年度裁全字第74 60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以同一事由向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2號受理在案,有本院辦理民事 紀錄科查詢紀錄表計5紙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壹紙附卷可 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另查,相對人即債權人蔡易軒、蔡易明、蔡欣純(前列三人 之法定代理人林仁惠)前曾向本院聲請撤銷本院97年度裁全 字第7460號假扣押裁定,本院以99年度司全聲字第210號准 予將前揭假扣押裁定撤銷之,於此一併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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