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何淑媛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騏億
不動產有限公司、陳彥文間聲請限期起
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
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限期起訴,必假扣押裁定之債務
人對
債權人為該項聲請,如
非假扣押裁定之
當事人,法院自
無命其提起訴訟之必要。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全字
第145 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就聲請人之財產
予以假扣押在案。
惟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即假扣押債權人陳彥文向本院聲請以103 年度
司裁全字第243 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何淑媛之財產,業
於民國103 年2月20日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訴訟,由本院103
年度補字第561 號給付定金等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
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
聲請人即假扣押債務人何淑媛再聲請命相對人陳彥文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又相對人騏億不動產有
限公司非假扣押債權人,是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命其限期起訴
,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