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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何淑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騏億不動產有限公司、陳彥文間聲請限期起 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限期起訴,必假扣押裁定之債務 人對債權人為該項聲請,如非假扣押裁定之當事人,法院自 無命其提起訴訟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全字 第145 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 惟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假扣押債權人陳彥文向本院聲請以103 年度 司裁全字第243 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何淑媛之財產,業 於民國103 年2月20日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訴訟,由本院103 年度補字第561 號給付定金等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 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 聲請人即假扣押債務人何淑媛再聲請命相對人陳彥文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又相對人騏億不動產有 限公司非假扣押債權人,是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命其限期起訴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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