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銘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銘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享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有相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
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
本院以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1937號裁定准許後,聲請對聲請
人之財產執行假扣押在案,
惟相對人尚未提起
本案訴訟,
爰
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
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
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
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102 年度司裁全字
第1937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以同一事由向本
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貨款,由本院103 年度補字第123
號受理在案,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相關卷宗查核
無訛。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
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