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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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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之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亮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 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 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又本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 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及提 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與相對人亮成營造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202號民 事裁定,為免為或撤銷或撤銷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下同 )146萬8500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存 字第324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假扣押本案訴 訟已達成調解成立,相對人亮成營造有限公司並同意返還本 件擔保金。為此,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 裁全字第1202號卷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存字第324 7號卷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他調字第38號卷宗, 查核屬實。經查:聲請人依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202號 裁定提供本件擔保金撤銷假扣押後,相對人亮成營造有限公 司就假扣押提起本案訴訟,兩造並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司他調字第38號訴訟上達成調解成立在案。依雙方調解 成立內容: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亮成營造有限公司95萬 元(逕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存字第3247號中之擔保 金取償)。二、相對人亮成營造有限公司同意聲請人領回第 一項擔保金其餘部分,並聲明對受擔保利益不予保留。 四、綜上,相對人亮成營造有限公司業同意聲請人取回本件擔保 金,並明示表明對於受擔保利益不予保留。則依上規定,聲 請人逕得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毋庸待本院另 為准予之裁定。又本件擔保金其中金額95萬7600元業經臺灣 臺北地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7256號執行事件核發扣押、支付 轉給命令,並業經提存所撥交執行法院辦理。另其中金額27 萬7400元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32814號執 行事件核發扣押命令,並尚未領取。是執行法院扣押命令核 與本件受擔保利益人之擔保原因是否消滅兩者無涉,僅嗣提 存所於返還擔保金額內,應依執行命令扣押提存金,為此併 予敘明。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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