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之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祥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亮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
擔保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假執行、
假扣押或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
本案訴訟經和
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
提存物之
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又本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
還提存物者,
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及提
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與相對人亮成營造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202號民
事裁定,為免為或撤銷或撤銷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下同
)146萬8500元為
擔保金,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存
字第324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兩造假扣押本案訴
訟已達成調解成立,相對人亮成營造有限公司並同意返還
本
件擔保金。為此,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
裁全字第1202號卷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存字第324
7號卷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他調字第38號卷宗,
查核屬實。
經查:聲請人依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202號
裁定提供本件擔保金撤銷假扣押後,相對人亮成營造有限公
司就假扣押提起本案訴訟,兩造並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司他調字第38號訴訟上達成調解成立在案。依雙方調解
成立內容: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亮成營造有限公司95萬
元(逕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存字第3247號中之擔保
金取償)。二、相對人亮成營造有限公司同意聲請人領回第
一項擔保金其餘部分,
並聲明對受擔保利益不予保留。
四、綜上,相對人亮成營造有限公司業同意聲請人取回本件擔保
金,並明示表明對於受擔保利益不予保留。則依上規定,聲
請人逕得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毋庸待本院另
為准予之裁定。又本件擔保金其中金額95萬7600元業經臺灣
臺北地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7256號執行事件核發扣押、支付
轉給命令,並業經提存所撥交執行法院辦理。另其中金額27
萬7400元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32814號執
行事件核發
扣押命令,並尚未領取。是執行法院扣押命令
核
與本件受擔保利益人之擔保原因是否消滅兩者
無涉,僅
嗣提
存所於返還擔保金額內,應依
執行命令扣押提存金,為此
併
予敘明。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