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蔡雅惠
相 對 人 上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錫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肆
佰玖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蔡雅惠與相對人上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上華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97年度
勞訴字
第6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
被告(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嗣兩造均對該判決不服而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98年度勞上易字第12
3號判決主文第五項
諭知:「第一審關於命上華資訊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華
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蔡雅惠負擔百分之5,
餘由上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
蔡雅惠上訴部分,由蔡雅惠負擔;關於蔡雅惠追加部分由蔡
雅惠負擔5分之3,餘由上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計算書: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1,395元│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裁判費 │ 6,285元│由聲請人預納。 │
│(蔡雅惠) │ │ │
├─────────┼──────────┼──────────────────┤
│第二審補繳追加裁判│ 24,517元│由聲請人預納。 │
│費(蔡雅惠) │ │ │
├─────────┼──────────┼──────────────────┤
│第二審補繳追加裁判│ 17,983元│由聲請人預納。 │
│費(蔡雅惠) │ │ │
├─────────┼──────────┼──────────────────┤
│第二審裁判費 │ 10,905元│由相對人預納。 │
│(上華公司) │ │ │
├─────────┼──────────┼──────────────────┤
│合 計 │ 71,085元│ │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3,492元。說明如下: │
│ ⒈依高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123號判決主文第五項前段: │
│ 「第一審關於命上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
│ 於上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蔡雅惠負擔百分之5,餘由上華資訊科技 │
│ 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
│ ⑴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上華公司應賠償聲請人7,037元。 │
│ 11,395元×65%=7,406.75元=7,407元 │
│ 7,407元×95%=7,036.65元=7,037元 │
│ ⑵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蔡雅惠負擔百分之5 │
│ ,餘由上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
│ ①上華公司上訴第二審預繳裁判費10,905元。 │
│ ②該部分裁判費聲請人蔡雅惠應賠償相對人上華公司545元(計算式:10,905元×5│
│ %=545.25元=545元) │
│ ⒉依高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123號判決主文第五項後段: │
│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蔡雅惠上訴部分,由蔡雅惠負擔;關於蔡雅惠追加部分由蔡 │
│ 雅惠負擔5分之3,餘由上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
│ ⑴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蔡雅惠上訴部分,由蔡雅惠負擔。故此部分相對人
無庸對聲請│
│ 人賠償訴訟費用。(即6,285元部分由蔡雅惠自行負擔) │
│ ⑵第二審關於蔡雅惠追加部分由蔡雅惠負擔5分之3,餘由上華公司負擔(即負擔5分 │
│ 之2)。 │
│ ①蔡雅惠追加部分之裁判費共計42,500元(計算式:24,517元+17,983元=42,500│
│ 元) │
│ ②第二審關於蔡雅惠追加部分,上華公司應負擔
上開訴訟費用2/5,即17,000元( │
│ 計算式:42,500元×2/5=17,000元) │
│ ⒊綜上,上華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24,037元(計算式:7,037元+17,000元=24,037 │
│ 元)-蔡雅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545元=23,492元。 │
│ 故,本件相對人上華公司應賠償聲請人蔡雅惠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49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