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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旺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純 相 對 人 張富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富雄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 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 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 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富雄間假扣押事件 ,業經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478號裁定准予在案。今相 對人張富雄迄未起訴,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張富雄與聲請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 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478號裁定命相對人供擔保而於新 台幣(下同)94萬8752元範圍內准予假扣押在案。聲請人雖 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張富雄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張 富雄業於民國103年1月11日就假扣押之原因事實對聲請人提 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職災補償等訴訟,並經本院103 年度重勞調字第3號受理在案,此有起訴狀繕本附卷可稽。 是相對人張富雄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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