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駿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俊欽
相 對 人 心勝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勝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
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
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
(即
債權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有存款經本院103年
度司執全字助第408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核發
扣押命令在案
。為此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命
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查
兩造間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助字第408號假扣押執行事件,
其假扣押裁定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289
號裁定,此業經本院調卷查為屬實。是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是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
本院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