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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駿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欽 相 對 人 心勝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 (即債權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有存款經本院103年 度司執全字助第408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核發扣押命令在案 。為此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命 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查兩造間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助字第408號假扣押執行事件, 其假扣押裁定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289 號裁定,此業經本院調卷查為屬實。是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是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 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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