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玉山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玉山
人
相 對 人 王秀月
即
債權人
上列
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
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
務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755
號裁定准予在案。
嗣相對人執
上開裁定聲請本院103年度執
全字第447號執行事件,對聲請人財產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
。為此,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裁全
字第755號卷、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函覆
可憑為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
自應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