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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7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玉山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玉山 人 相 對 人 王秀月 即 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 務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755 號裁定准予在案。嗣相對人執上開裁定聲請本院103年度執 全字第447號執行事件,對聲請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 。為此,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裁全 字第755號卷、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函覆可憑為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 自應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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