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一翔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
人 林蘭芳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倫泮
上列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美玲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
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
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
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
其聲請。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
權人)林美玲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
806號裁定准予在案。今相對人林美玲
迄未起訴,
爰依法聲
請命相對人林美玲起訴等語。
三、ꆼ聲請人一翔機械有限公司、葉倫泮與相對人林美玲間:
經查本件相對人林美玲以聲請人一翔機械有限公司、葉倫
泮於民國101年8月22日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75萬元,
並簽發商業
本票為證,並提出借據、本票影本等件為憑。
是為保全其債權金額而聲請假扣押裁定等語。並經本院
103年度司裁全字第806號裁定准予在案。相對人林美玲於
取得假扣押裁定後,
嗣就假扣押保全之債權對聲請人一翔
機械有限公司、葉倫泮提起清償債務之訴,並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295號事件受理中,此有
起訴狀繕本附卷
可稽
。是相對人林美玲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
從而,聲請人一翔機械有限公司、葉倫泮之聲請,顯無必
要,依
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ꆼ聲請人林蘭芳與相對人林美玲間:
相對人林美玲就聲請人林蘭芳雖向本院聲請准予假扣押裁
定,
惟業經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806號以聲請人林蘭芳
並
非債務人等事由,駁回相對人林美玲之聲請。從而,聲
請人林蘭芳與相對人林美玲間假扣押事件,未經法院准許
。聲請人林蘭芳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