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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8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一翔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蘭芳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倫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美玲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 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 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 權人)林美玲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 806號裁定准予在案。今相對人林美玲未起訴,依法聲 請命相對人林美玲起訴等語。 三、ꆼ聲請人一翔機械有限公司、葉倫泮與相對人林美玲間: 經查本件相對人林美玲以聲請人一翔機械有限公司、葉倫 泮於民國101年8月22日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75萬元, 並簽發商業本票為證,並提出借據、本票影本等件為憑。 是為保全其債權金額而聲請假扣押裁定等語。並經本院 103年度司裁全字第806號裁定准予在案。相對人林美玲於 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就假扣押保全之債權對聲請人一翔 機械有限公司、葉倫泮提起清償債務之訴,並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295號事件受理中,此有起訴狀繕本附卷可稽 。是相對人林美玲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 從而,聲請人一翔機械有限公司、葉倫泮之聲請,顯無必 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ꆼ聲請人林蘭芳與相對人林美玲間: 相對人林美玲就聲請人林蘭芳雖向本院聲請准予假扣押裁 定,業經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806號以聲請人林蘭芳 並債務人等事由,駁回相對人林美玲之聲請。從而,聲 請人林蘭芳與相對人林美玲間假扣押事件,未經法院准許 。聲請人林蘭芳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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