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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9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江彥鋒 相 對 人 邱顯華       吳正紋       賴予淳       林貴琴       呂幸郁       許建忠       曾煥修       劉蒨如       林麗姬       李宜盈       陳文明       胡蓓茵       鄭端蘭       黃明勝       彭惠蘭       林士儼       王淑芬       余承聰       陳 玉       嚴文里       王晴姿       王冠文       陳卿玉       蔡文福       雷智閔       吳錠全       蔡美琴       羅秀玉       鍾秉澔       鄭丞惠       江文成       顏誌宏       韓子平       梁珠紅       周世龍       陳世晉       曾淑霞       王明珠       邱美珠       蘇興華       林玫香       周韋全       洪雅惠       呂黃碧雲       呂帷琳       鄭淑敏       魏財文       王雅芸       盛詩琲       謝宗融       徐嘉萍 相 對 人 佳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祥 相 對 人 歐紋如       林美芳       劉財宏       呂紹傑       張聰德       郭世文       江美惠       簡莉媛       柯育琪       楊雅芳       張日琼       林石素真       鄧 滿       林蓮金       游琇俐       陳守志       秦子亮       葉日勝       蘇日宏       林兆木       簡淑芬       施玉純 相 對 人 普創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儒彬 相 對 人 邱豐傑       沈慧娟       葉秀理       江秋杏       賴以立       李英明       陳宗賢       廖憶蓁       陳炳煒       莊金波       張慶宗       陳洲同       朱吉勇       沈宜靜       賴坤宜       劉瑞豐       周桂英       盧威書       張瑞娟       邱志君       林欣怡       范偉豪       韓屏蘋       林 徽       黃偉勝       陳淙榮       賴池慧君       凃雅菱       何岑玲       楊正祥       蔡麗冷       莊卓浩       游登科       吳炳煌       鄧蜀汶       王淑萍       呂國河       羅榮慶       蘇秀雀       阮揚達       鄭美玲       謝明珠       阮信安       李淑媛       蘇林祥       孫作昱       王宇軒       莫景星       吳俊鋒       李桂蘭       張玉英       莊彭水吟       徐宏銘       林姮妏       官玉英       陳峙戎       吳敏華       葉進利       陳仁鴻       陳麗雲       余易勳       戴兆琪       余聰和       陳雅萍       陳智賢       王予瑾       洪淵鴻       楊祿存       何麗鳳       曾明宗       鄭秀敏       宋子絹       蔡誠坤       陳皇鳴       陳志遠       郭盛溢       葉茜宜       林珈含       吳金鳳       林昱琪       劉李月英       張喬涵       陳美雲       吳亞宸       李欣怡       陳秋梅       林珊如       李千惠       李憶青       吳志堅       汪秀霜       劉航文       劉姵圻       蔡淑雯       洪鈺婷       林文川       吳瑞庭       葉曉陵       范維婷       華清輝       徐玉蓮       陳梅甘       盧志傑       蕭靜文       洪羽白       張雅慧       江英綿       潘含美       宋坤旻       呂漳鴻       林欣怡       張承勳       鄧修瑋       林秀蘭       阮信宗       王俊傑       鄭慧玲       潘麗貞       何夏芝       謝宛宓       駱素玉       張金鳳       洪惠美       蘇俊斌       王晏民       汪秀燕       王騰緯       張文聰       鄭政仁       李強華       王財貴       鄭 巡       吳俊霖       李錦華       許書維       蘇美靜       張華梅       羅 楚       羅芸榛       陳貴梅       林欣儀       劉金陵       林素月       劉美芬       辜馨儀       張伊瑱       黃睿旭       張美玲       蔡秉珊       鄭秋英       張翠蘭       葉如錦       張淑淨       華加婧       翁憲政       陳秀清       潘予璇       林阮清美       呂淑惠       許江湘雲       林裕欽       翁冠群       吳錦花       王欣華       周雅雯       江麗枝       黃湘淩       傅俊男       陳儀真       林麗玫       廖素芳       李錫煌       高可泇       邱奕勳       林靜儀       賴金水       張新德       呂麗瑛       陳 徹       王詩寧       陳倩玉       郭家名       張蔡美娥       蔡明娟       陳柏鈞       陳清買       秦蜀琴       蔡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叁佰壹拾伍 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 第1627號民事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 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前開條文第3 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用 │ 2,430元│由聲請人預納。惟依原告變更後之訴之聲│ │ │ │明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22│ │ │ │4,968元(公告現值乘以占用面積,請求 │ │ │ │不當得利部分不予併算),應徵裁判費2,│ │ │ │430元,聲請人預納5,730元,逾2,430 元│ │ │ │之部分,不予以納入本件訴訟費用範圍。│ ├────────┼────────────┼──────────────────┤ │第一審測量費用 │ 11,600元│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 600元│同上。 │ │報費用 │ │ │ ├────────┼────────────┼──────────────────┤ │合 計│ 14,630元│ │ ├────────┴────────────┴──────────────────┤ │附註: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315元【計算式:14,630×1/2=7,315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