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46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
處
法定
代理人 林高智
訴訟代理人 吳曉慧
林日賀
藍瑞玲
丁長侯
被 告 鄧可欣
鄧可君
陳韻竹
陳益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鴻
被 告 鍾維真
鍾瀞緹
鍾蕬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怡慧
被 告 周煒竣
周信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麗華
被 告 邱宗仁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邱素蓉
被 告 邱素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遺囑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人別欄關於被告鍾瀞緹「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99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
件亦
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