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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家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46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林高智 訴訟代理人 吳曉慧       林日賀       藍瑞玲       丁長侯 被   告 鄧可欣       鄧可君       陳韻竹       陳益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鴻 被   告 鍾維真       鍾瀞緹       鍾蕬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怡慧 被   告 周煒竣       周信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麗華 被   告 邱宗仁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邱素蓉 被   告 邱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人別欄關於被告鍾瀞緹「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99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 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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