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小上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小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林光邦 被 上訴人 正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6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3 年度板小字第1325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又 前開上訴,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同法第436 條之25亦定有明文。是當事 人以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時 ,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 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 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 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 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若小額訴 訟程序上訴人之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為表明者,即 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 合法。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71 條第1 項之上訴法律審(第三審)之規定,小額程序之上訴 人若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如上所述之合法上訴理由書 於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即得依同法第 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逕 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之2953-QL號牌自小貨車有投 保車險,須確認該車修理費用是否已由該車車體保險支付。 事發現場以上訴人來說,為一轉彎角度大於90度之路口,依 常理推論,所以右轉彎的上訴人車速較左轉彎之訴外人張志 宏車速慢,當時號誌燈指示可以右轉,可是施工單位未申請 路權,卻沒派交通安全指揮人員現場指揮,也無警告標示及 指引路線裝置,並在轉彎處停放施工用大車阻礙路線,以致 無法看到對方來車,上訴人駕駛車輛緊鄰施工區域行駛,造 成對方車速較快左轉彎而來相撞,上訴人也是受害人。上訴 人事發後去驗傷並提出驗傷單及汽車毀損估價單,綜上,肇 事主因實為施工單位負責人高文忠先生之執行業務失當,卻 要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應有欠公允等語。 三、查本件上訴人前揭上訴理由,僅稱被上訴人2953-QL號牌自 小貨車有投保車險,須確認該車修理費用是否已由該車車體 保險支付,上訴人駕駛車輛緊鄰施工區域行駛,造成對方車 速較快左轉彎而來相撞,上訴人亦為受害人,上訴人事發後 去驗傷並提出驗傷單及汽車毀損估價單,肇事主因實為施工 單位負責人高文忠先生之執行業務失當,卻要上訴人負損害 賠償責任,應有欠公允等語,核此內容,並未具體指出原審 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首揭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 表明上訴理由。且本件已逾上開20日之補提上訴理由法定期 間,迄今上訴人仍未補提合法之上訴理由書,應認本件上訴 為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 第436 條之19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