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小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乙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俊勝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
月28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3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或
抗告於管轄之地方
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或抗
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
載上訴理由,並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
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436 條之25分
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準用第46
8 條、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
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
至第5 款規定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
事人如以
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
訴時,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
或理由狀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如
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
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狀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若係成
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
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原
審判決違背
經驗法則、
證據法則為理由,提起上訴者,其上
訴狀或理由狀亦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經驗法則、證據
法則之內容。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人之上訴狀或理由狀如未依
上述方法為表明者,即
難謂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
指摘,其上訴自
難認合法。
二、
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當月收到
執行命令後,即告知
債
務人徐嘉慶,其若未處理自身債務會依執行命令函扣其三分
之一薪資等語,債務人徐嘉慶則聲稱將與
債權人即被上訴人
自行處理債務,不需扣其三分一薪資,並保證次月將不會再
收到執行命令函或
存證信函等語,而上訴人次月確實未再收
到任何信函,上訴人因此相信徐嘉慶已清償與被上訴人間之
債務,故上訴人僅於當月收過執行命令函,與原審判決內容
所載「
迭經催討,未獲置理」之事實不符,且被上訴人不能
以
聲請執行命令後即不聞不問,而要求非債務人之上訴人負
責償還該筆金額,浪費司法資源,且使上訴人受到銀行不當
之侵害
云云。為此
爰請求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
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查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其上訴意旨所陳之前開內容,均為
兩造紛爭之基礎事實,
屬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範圍,應由事實審
法院斟酌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
心證判斷之。
且核其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
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定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更未
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
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
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
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