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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小上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小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乙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勝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 月28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3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 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 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 載上訴理由,並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 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436 條之25分 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6 8 條、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 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 至第5 款規定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 事人如以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 訴時,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 或理由狀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如 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 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狀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若係成 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 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原 審判決違背經驗法則證據法則為理由,提起上訴者,其上 訴狀或理由狀亦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經驗法則、證據 法則之內容。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人之上訴狀或理由狀如未依 上述方法為表明者,即難謂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 指摘,其上訴自難認合法。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當月收到執行命令後,即告知債 務人徐嘉慶,其若未處理自身債務會依執行命令函扣其三分 之一薪資等語,債務人徐嘉慶則聲稱將與債權人即被上訴人 自行處理債務,不需扣其三分一薪資,並保證次月將不會再 收到執行命令函或存證信函等語,而上訴人次月確實未再收 到任何信函,上訴人因此相信徐嘉慶已清償與被上訴人間之 債務,故上訴人僅於當月收過執行命令函,與原審判決內容 所載經催討,未獲置理」之事實不符,且被上訴人不能 以聲請執行命令後即不聞不問,而要求非債務人之上訴人負 責償還該筆金額,浪費司法資源,且使上訴人受到銀行不當 之侵害云云。為此請求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查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其上訴意旨所陳之前開內容,均為兩造紛爭之基礎事實, 屬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範圍,應由事實審 法院斟酌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之。 且核其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 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定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更未 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 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 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 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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