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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小上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小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維德 被 上訴人 躍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咼昇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 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712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 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原審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繳,上訴人業於民國103年2 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小上字卷第12頁),茲已逾限,仍 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並確定上訴人應負擔 第二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32第2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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