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小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維德
被
上訴人 躍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咼昇華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
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712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小額訴訟程序事件,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
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原審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繳,上訴人業於民國103年2
月27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小上字卷第12頁),茲已逾限,仍
未遵行,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並確定上訴人應負擔
第二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32第2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