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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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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亮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被   告 之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其對被告有工程款債權,而主張被告給付 工程款,則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既係設在「臺北市○○區○ ○街0段000○0號」,且系爭工程地點亦在臺北市中山區, 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件及工程合約書影本1份在卷可 稽,揆諸前開條文之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 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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