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1號 原   告 許慈輝       李許貴現       李如恒       李爾仁       許登傑 被   告 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秋芬 被   告 協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玠樹 被   告 洛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發 被   告 廖錦盈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勝發為被告洛城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之本人,承受其訴訟 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 訟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 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 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由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本件被告洛城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周哲民,嗣 於本院105年3月18日為終局判決前之104年12月10日變更為 張勝發,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可稽,自應由張勝發 為被告洛城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