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1號
原 告 許慈輝
李許貴現
李如恒
李爾仁
許登傑
被 告 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秋芬
被 告 協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玠樹
被 告 洛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發
被 告 廖錦盈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勝發為被告洛城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承受訴訟
。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之本人,承受其訴訟
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
訟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
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
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由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本件被告洛城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周哲民,
嗣
於本院105年3月18日為終局判決前之104年12月10日變更為
張勝發,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
可稽,自應由張勝發
為被告洛城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