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福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榮宗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威立雅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468,39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57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