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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被告異議不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劉先 被 上訴人 詠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115 號被告異議不實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 貳仟壹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陸拾 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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