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國興 上列上訴人邱國興與被上訴人國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礎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祝文定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參仟壹佰肆拾捌 萬貳仟貳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壹仟 柒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