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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臻九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家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家郡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經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7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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