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臻九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家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家郡間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經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72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