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8號
原 告 盤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新凱
被 告 瑞展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偉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1年4月間與被告訂定
承攬合約書,委託被告
承作工程之一部分其工程名稱即「育全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辦
公室、廠房新建工程」,並約定因該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
同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原告提出
之
上開合約書第18條第2項有關約定管轄法院之記載甚明。
從而,原告依上述契約關係提起本件侵權行為之訴訟,應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
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