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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8號 原   告 盤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凱 被   告 瑞展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偉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1年4月間與被告訂定承攬合約書,委託被告 承作工程之一部分其工程名稱即「育全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辦 公室、廠房新建工程」,並約定因該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 同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原告提出 之上開合約書第18條第2項有關約定管轄法院之記載甚明。 從而,原告依上述契約關係提起本件侵權行為之訴訟,應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 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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